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V-114-司促-1733-202501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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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3號 債 權 人 萬靜伶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紹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紹平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 人聲請狀之記載,此債務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 年重訴字第594 號成立訴訟上和解,且債權人自得持該和解筆錄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屬同一事件重複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無保護之必要。揆諸前項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