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14-司促-1803-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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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宏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41919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