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14-司促-1835-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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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殷玄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殷玄成於民國111年0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