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DV-114-司促-2127-202502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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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7號 債 權 人 鄭維翔 債 務 人 蘇靖堯即林芳秀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哲弘即林芳秀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哲緯即林芳秀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芷萱即林芳秀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芳秀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下同)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