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14-司促-2317-20250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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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葉美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玖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