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CDV-114-司促-2684-202502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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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8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簡瑋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壹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伍萬柒仟貳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