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14-司促-2845-20250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鄭宇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柒佰柒拾 陸元,及其中玖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