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1

案號

PCDV-114-司促-2963-202503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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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賴亞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肆佰玖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四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288元 賴亞伶 自民國113年 12月6日起 至民國114年 1月5日止 年息0.554% 002 新臺幣 24,632元 賴亞伶 自民國114年 1月6日起 至民國114年 2月5日止 年息0.554% 003 新臺幣 37,033元 賴亞伶 自民國114年 2月6日起 至民國114年 3月5日止 年息0.554% 004 新臺幣 49,493元 賴亞伶 自民國114年 3月6日起 至民國114年 6月5日止 年息0.554% 005 新臺幣 49,493元 賴亞伶 自民國114年 6月6日起 至民國114年 9月5日止 年息1.108%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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