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V-114-司促-3086-20250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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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張弘力 債 務 人 林藝軒 林家竹 一、債務人林藝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參萬 伍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藝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家竹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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