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CDV-114-司促-3101-202502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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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虹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壹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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