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V-114-司促-3355-20250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明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柒佰參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明宗於民國113年04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3年09月0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