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V-114-司促-3369-2025022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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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69號 債 權 人 許文綺 債 務 人 董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劵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及第50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除聲請前開金錢給付之請求外,另請求債務人應歸還租賃房屋部分,並非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劵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規定聲請支付命令之方式為請求,本件支付命令就此部分之聲請依上開規定,即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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