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V-114-司促-3496-20250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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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蕭道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參仟零貳拾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貳仟陸佰壹 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