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V-114-司促-3526-20250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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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2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賴嘉慧 債 務 人 林化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捌萬 參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其中肆佰伍拾柒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壹佰柒拾肆萬伍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壹佰陸拾肆萬柒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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