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V-114-司促-3623-20250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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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2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蕭越華 債 務 人 潘志弘 劉玉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陸 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0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