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1
案號
PCDV-114-司促-3633-202503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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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3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彭郁群 債 務 人 鄭凱元 債 務 人 鄭遠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陸萬貳 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鄭凱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柒仟貳佰 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鄭凱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遠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鄭凱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伍拾 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