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V-114-司促-37-202501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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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宇業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麒鈺即陳苡評 人 債 務 人 張哲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壹佰壹拾萬零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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