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CDV-114-司促-3719-20250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周芝佑即周序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芝佑於民國97年0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9,951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