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DV-114-司促-380-20250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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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蔡龍安 黃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其餘聲請駁回(蔡勝豐於聲請前業已死亡,該部分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龍安前就讀穀保家商邀同債務人蔡勝豐( 歿)、黃淑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03,077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龍安自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64,06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勝豐( 歿)、黃淑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4062元 黃淑玲、蔡龍安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64062元 黃淑玲、蔡龍安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4062元 黃淑玲、蔡龍安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