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4-司促-4007-202503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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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0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陽政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捌仟壹佰伍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4007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8,153元 陽政達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37元 陽政達 自民國113年 12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 1月14日止 年息1.05% 新臺幣 6,100元 自民國114年 1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 2月14日止 年息1.05% 新臺幣 9,190元 自民國114年 2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 3月14日止 年息1.05% 新臺幣 228,153元 自民國114年 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05%,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1%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