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DV-114-司促-402-20250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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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謝昀容 蔡玉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伍佰捌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昀容邀同債務人蔡玉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8,58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昀容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蔡玉如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587元 蔡玉如、謝昀容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587元 蔡玉如、謝昀容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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