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V-114-司促-4037-20250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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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于軒 陳依婷 一、債務人林于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參佰 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林于軒、陳依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