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V-114-司促-4085-20250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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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皓俊 林一玫 一、債務人吳皓俊、林一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 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皓俊於民國94年間至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林一玫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51萬4,36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吳皓俊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8萬1,66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一玫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664元 吳皓俊、林一玫 自民國113年08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81664元 吳皓俊、林一玫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664元 吳皓俊、林一玫 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