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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光商業銀行告林育徽,要求他支付二十萬七千多元,其中一部分還要從今年二月三日起算利息,年利率是14.71%,另外還要賠償五百元的程序費用。如果林育徽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沒有提出異議,新光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這個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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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7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林育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柒仟玖佰陸拾 玖元,及其中壹拾玖萬伍仟零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