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3
案號
PCDV-114-司促-4237-202502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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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債 務 人 丁雲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肆仟壹佰壹 拾參元,及其中陸拾壹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