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4-司促-4245-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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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45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詹東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玖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壹萬壹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壹萬肆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貳萬參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