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DV-114-司促-4276-202502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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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及 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貳拾參元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明華前於民國113年01月05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41,992元,及自民國113年08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9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張明華前於民國111年08月30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49,923元,及自民國113年0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三、債務人張明華前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29,417元,及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據影本及電腦帳務明細各三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2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1992元 張明華 自民國113年08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 002 新臺幣149923元 張明華 自民國113年0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6% 003 新臺幣129417元 張明華 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1992元 張明華 自民國113年09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002 新臺幣149923元 張明華 自民國113年0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003 新臺幣129417元 張明華 自民國113年0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