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CDV-114-司促-4340-2025032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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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4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蕭俊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零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㈢違約金柒仟壹佰零陸元。㈣滯納金參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