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DV-114-司促-4341-202503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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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參仟柒佰柒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154元 陳彥廷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37% 002 新臺幣 42,535元 陳彥廷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3 新臺幣 100,554元 陳彥廷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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