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V-114-司促-4393-20250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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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 債 權 人 巨榜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宗 債 務 人 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債 務 人 王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伍仟肆 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