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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華電信告陳煜家欠電話費,陳煜家積欠了兩萬九千三百元的電信費,中華電信催繳了很多次,陳煜家還是沒付錢,所以中華電信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陳煜家支付欠款和利息,還有督促程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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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6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煜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61742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9,30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相關欠費子號: Y261742、Y261929。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