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V-114-司促-4905-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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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劉家蓁 債 務 人 張偉傑 陳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壹仟壹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偉傑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美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合計借款本金373,37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張偉傑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01,13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陳美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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