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V-114-司促-5077-20250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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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招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招銘於民國113年0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7日止累計78,011元正未給付,其中76,946元為本金;1,06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946元 曾招銘 自民國114年0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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