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CDV-114-司促-5138-202503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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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林顯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 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繳納伍佰元之違約金;(二)柒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三)陸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暨按月繳納陸佰元之違約金,以6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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