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DV-114-司促-5141-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41號 債 權 人 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紅玉 債 務 人 賈博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捌佰陸拾捌 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就駁回之利 息部分:「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即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請求並無法律上之原因,109 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之修正後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定有明文。另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 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又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5 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是該條規定已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施行適用,並對所有已發生且約定利率逾年息百分之十六之債權發生效力,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起,就任何約定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均為無效。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之利息,就民國110 年7 月20日後超過年息百分之十六之利息請求部分,無論聲請人提出任何釋明證據,法律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然其餘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