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V-114-司促-516-20250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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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吳伯修 債 務 人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宇業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麒鈺即陳苡評 人 債 務 人 張哲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捌拾柒萬伍仟捌佰零 捌元及按如附表所示尚欠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