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V-114-司促-5210-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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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胡定強 高秀玲 一、債務人胡定強、高秀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 參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胡定強於民國103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高秀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二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及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 9筆,計新臺幣143,343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12月30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詎債務人胡定強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43,343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秀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343元 胡定強、高秀玲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43343元 胡定強、高秀玲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343元 胡定強、高秀玲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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