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V-114-司促-5251-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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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5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李侑如 債 務 人 林拳新即林漢儒之繼承人 許秀玲即林漢儒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及自民國(以下同)113年10月04日起至113年11月04日止,按年息9.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1月05日起至114年08月04日止,按年息11.4%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114年08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拳新、許秀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漢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1,363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二、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漢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案外人林漢儒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08月04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案外人林漢儒,貸款起於111年08月04日至118年08月04日,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7.79%機動計算之利息 (113年10月04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9.5%)。按月計付;並約定案外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三)次依案外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案外人IP位置,聲請人確與案外人林漢儒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案外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案外人林漢儒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已詳盡舉證之責。(五)案外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0月04日,依契約規定,案外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案外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51,363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五、惟案外人林漢儒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死亡,經查相對人林拳新、許秀玲為其法定繼承人,另經債權人查詢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家事事件公告,並無相關拋棄繼承公告。依民法第1138條、1148條及1153條規定,相對人林拳新、許秀玲應於繼承林漢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六、綜上所述,懇請 鈞院鑒核,並准依消費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賜准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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