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4-司促-5402-202503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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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曾宏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 國94年11月01日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94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16%)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16%)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宏福於民國94年03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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