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V-114-司促-5549-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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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債 務 人 狄暐甯 李秋香 一、債務人狄暐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陸仟 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開債務人狄暐甯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狄暐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秋香給付之。債務人狄暐甯、李秋香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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