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V-114-司促-5617-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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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1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非訟代理人 莊舜智 債 務 人 唐唯倫 顏苡恩 一、債務人唐唯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零捌萬玖 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開債務人唐唯倫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唐唯倫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顏苡恩給付之。債務人唐唯倫、顏苡恩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