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V-114-司促-5812-202503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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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韋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正確之居留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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