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V-114-司促-5815-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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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1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麥明珠 債 務 人 賴文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壹萬玖仟肆佰肆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文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4,4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二、債務人賴文萍應向債權人清償10,656,0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三、債務人賴文萍應向債權人清償868,9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賴文萍於民國109年08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24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9年08月0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70%,按月計付。(二) 緣債務人賴文萍於民國109年08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9年08月0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70%,按月計付。(三) 緣債務人賴文萍向債權人辦理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新臺幣1,200萬元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民國109年08月06日至民國116年08月06日,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10%,按月計付。。(四)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1月0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507號郵件可憑,誠屬非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1,719,448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證據: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各一份。二、繳款明細三份、牌告利率查詢表一份。三、台北北門郵局第507號存證信函、回執影本各一份。釋明文件:證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8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420元 賴文萍 自民國114年01月06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6日止 年息2.41% 001 新臺幣194420元 賴文萍 自民國114年02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7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89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7個月者,按年息2.4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0元 賴文萍 自民國114年01月06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6日止 年息2.41% 002 新臺幣00000000元 賴文萍 自民國114年02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7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89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7個月者,按年息2.4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68960元 賴文萍 自民國114年01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 年息2.81% 003 新臺幣868960元 賴文萍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37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81%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