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V-114-司促-5822-202503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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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文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文進發支付命令,本院查 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詹文進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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