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V-114-司促-5883-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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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彭康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貳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康益於民國111年0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3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119,044元正未給付,其中118,731元為本金;31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彭康益於民國111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705,713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527,080元正未給付,其中520,952元為本金;6,12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彭康益於民國111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96,114元正未給付,其中95,321元為本金;79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8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731元 彭康益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20952元 彭康益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5321元 彭康益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