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4-司促-603-202501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施懷 債 務 人 錡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敏 債 務 人 李仁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