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V-114-司促-6203-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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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0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黃群展 債 務 人 許萬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參佰伍拾壹元,及其中貳萬參仟陸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五百元、第二個月計收六百元、第三個月計收七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㈡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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