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V-114-司促-6205-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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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0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翁裕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簽立有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證一),線上申辦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1年2月11日起至114年2月11日止,利率依年利率6.93%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5.2%,逾期當時貸款定儲指數為1.73%,證二),依前揭契約第9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13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27,17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三),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證據:一、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影本乙份。二、臺幣利率表乙份。三、放款帳卡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