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4-司促-6332-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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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3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吳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二)玖萬零伍佰參拾壹元,及其中壹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其中陸萬伍仟陸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