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DV-114-司促-6455-202503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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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國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國山於民國92年06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月05日起至民國101年06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61,734元正未給付,其中20,953元為本金;40,69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4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53元 林國山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計算之利息